(原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简称中国有研)成立于1952年,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综合实力雄厚的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构,是国资委直管的中央企业。总资产超过110亿元,拥有包括4名两院院士在内的职工4,100余人。总部位于北京市北三环中路,在北京市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河北燕郊-廊坊-雄安、山东德州-青岛-威海-乐陵、安徽合肥、福建厦门、上海、四川乐山、重庆...

1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我院即成立了研究生工作小组,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1985年成立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研究生部。

现有两个一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另有分析化学、矿物加工工程两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并与多家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详情页

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1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84号


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

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境外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我们制定了《2012年度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反映中央企业所属全部境外子企业(含境外办事机构)的财务决算情况,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各项指标口径和编制要求,以及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和境内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填报本套报表。

  二、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全级次分户填报的总体要求,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红筹股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企业)全部纳入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均应按照规定分户填报本套报表。全级次报送整套报表存在困难的,经向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可只填报报表封面和会计主附表。以单纯持股为目的、自身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BVI、壳公司等离岸公司,可不分户填报本套报表。

  中国华润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在按照要求编制《2012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单独编制报送本套报表,以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资产与经营状况。

  三、各中央企业应准确、规范建立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并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客观反映境外经营子企业(即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境外的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应将境外子企业返回境内投资企业(包括装入红筹股公司的境内企业)的数据予以整体剔除,同时将其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相应的权益进行剔除。在对权益进行剔除时,投资成本以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账面价值从资本公积剔除,因被投资企业损益形成的股权账面价值从未分配利润剔除。

  四、本套报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子企业应当将外币记账本位币折算成人民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2012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按照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五、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夯实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财务报表,提高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质量。一是全面清理核实境外子企业产权、人员、户数情况,理清产权、财务隶属及经营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全级次报送财务决算,认真做好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债权债务、股权投资等财产清查工作,清理关闭非必设、兑现风险大的银行账号,根据履约进度及时释放银行保函,完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工作,加大境外资产管理力度。三是强化境外子企业决算审计管理,原则上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经备案同意进行内部审计的,内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规范出具审计报告;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做好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完善工作。四是加强境外财务情况分析,充分利用决算信息资源,深入分析境外业务发展态势、经营绩效、债务风险和资产质量,揭示管理短板,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提升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六、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具体报送材料包括: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汇总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以及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和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含分户和汇总数据)。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应重点说明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对返回境内投资经营的相关情况可适当简化。

  (二)三级以上(含三级)以及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应报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子企业应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七、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是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照国资委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境外财务决算职责分工,落实填报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境外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报送。

  在编制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Baidu
map